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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政府購買服務競爭性評審 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辦法

2020-03-29 08:30:23


山東省政府購買服務競爭性評審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購買服務行為,全面構建公共服務購買機制,根據(jù)《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fā)〈山東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魯財購〔2015〕11 號)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購買主體購買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即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服務項目,可采用競爭性評審或定向委托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第 三條 競爭性評審,是指購買主體對具備有效競爭條件的服務項目,通過評審小組對意向承接主體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綜合評審,根據(jù)評審結果確定承接主體的購買方式。

第 四 條 定向委托,是指在特殊條件下,購買主體按照規(guī)定程序,將政府購買服務事項交由特定的承接主體承擔的購買方式。

第 五 條 購買主體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責任主體,應在其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活動,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 二 章 一般規(guī)定

第 六 條 采用競爭性評審方式和定向委托方式確定承接主體,購買主體具備組織項目購買程序能力的,可以自行組織實施;不具備相應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備組織購買程序能力的第三方代理機構承擔具體購買工作。

第 七 條 評審小組(或協(xié)商小組)由購買主體代表和具有相關經(jīng)驗的專業(yè)人員組成,成員人數(shù)應當為3 人及以上單數(shù)。與意向承接主體有利害關系的評審小組(或協(xié)商小組)成員,應當回避。利害關系是指:

(一)參加本次購買服務活動前3 年內(nèi)與意向承接主體存在勞動關系。

(二)參加本次購買服務活動前3 年內(nèi)擔任意向承接主體的董事、監(jiān)事。

(三)參加本次購買服務活動前3 年內(nèi)是意向承接主體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意向承接主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五)與意向承接主體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購買服務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意向承接主體認為購買主體相關人員與其他承接主體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購買主體或者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購買主體或者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有利害關系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回避。

第 八 條 通過公告方式公開購買需求、邀請意向承接主體及發(fā)布購買結果的,購買主體應當通過“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wǎng)/山東省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平臺”發(fā)布,公告期限為3 個工作日。公告期內(nèi),對購買需求等公告內(nèi)容進行變更的,應發(fā)布變更公告并書面通知已報名參與購買活動的意向承接主體。

      上述信息按規(guī)定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第 九 條 購買主體、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項目文件。項目文件包括競爭性評審文件、定向委托文件、響應文件、購買活動記錄、公告材料、合同文本、驗收證明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項目文件可以紙質(zhì)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購買活動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nèi)容:

1.購買項目類別、名稱;

2.項目預算和合同價格;

3.購買方式,采用該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材料;

4.評定標準及確定最終承接主體的依據(jù);

5.異議、復核及相關答復情況;

6.終止購買服務活動的原因;

7.其他購買活動記錄材料。

采用書面推薦方式邀請意向承接主體的,書面推薦函也應作為項目文件妥善保管。

第 十 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包括服務內(nèi)容、服務要求或標準、服務期限、成交價格等,以及資金結算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nèi)容。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通過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tǒng)備案。

第 十一 條 承接主體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提供服務的義務,認真組織實施服務項目,確保服務數(shù)量、質(zhì)量和效果。購買主體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按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支付項目資金。

第 三 章 競爭性評審

第 十二 條 服務項目承接主體市場發(fā)育程度較好,具備有效競爭條件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評審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第 十三 條 采用競爭性評審方式確定承接主體,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競爭性評審文件。評審小組論證并確定項目購買需求,研究編制競爭性評審文件。競爭性評審文件應包括競爭性評審公告或邀請函、承接主體須知、項目預算、項目需求和技術方案要求、價格構成或報價要求、評審方法和評分細則、承接主體響應文件格式及附件要求、提交項目響應文件時間及地點、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樣本等內(nèi)容。

(二)發(fā)布公告或發(fā)出邀請函。購買主體通過發(fā)布購買服務項目公告或發(fā)出書面邀請函形式,邀請不少于3 家意向承接主體參與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競爭。當符合條件的意向承接主體少于3家時,評審小組可根據(jù)實際工作需要,決定繼續(xù)進行評審、改為定向委托方式、修訂購買需求重新發(fā)布公告或發(fā)出邀請函。

(三)編制響應文件。意向承接主體按照服務項目競爭性評審文件要求,編制服務項目響應文件。意向承接主體應對其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四)進行綜合評審。評審小組按照競爭性文件確定的評審方法和評分細則,對響應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必要時可與意向承接主體分別進行談判協(xié)商。

評審期間,評審小組可根據(jù)評審響應文件和談判情況,實質(zhì)性變動購買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實質(zhì)性變動的內(nèi)容,須經(jīng)購買主體代表書面確認。參與競爭的承接主體應當根據(jù)變動后的要求,提出新的書面響應文件材料,經(jīng)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蓋章(或簽字)確認。

(五)提出候選承接主體。評審小組根據(jù)評審結果和評審文件有關規(guī)定,按照得分高低排序提出不少于2 家候選承接主體名單,形成評審報告并由評審小組成員簽字。

(六)確定項目承接主體。購買主體根據(jù)評審小組評審意見和候選承接主體名單,研究確定服務項目承接主體。

(七)發(fā)布結果公告。購買主體發(fā)布購買結果公告,包括購買服務項目名稱、購買內(nèi)容、合同金額及報價明細、承接主體名稱等相關信息。

(八)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第 四 章 定向委托

第 十四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一)落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政策和改革目標,

對承接主體有特殊要求的。

(二)在事業(yè)單位分類改革過程中,按照政策規(guī)定,在改革過渡期內(nèi)需要由原事業(yè)單位繼續(xù)承擔服務的;或者為推動某類事業(yè)單位改革,需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予以支持的。

(三)購買原有服務項目,若更換承接主體,將無法保證與原有項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要求,導致服務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資損失的。

(四)承接主體市場發(fā)育不足,或者有服務區(qū)域范圍要求,尚不具備有效競爭條件的服務項目。

(五)承接主體市場具備一定競爭性,但項目金額較小,采用競爭性方式確定承接主體成本費用較高的服務項目。

(六)其他因法律法規(guī)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規(guī)定須特定承接主體提供服務的情形。

第 十五 條 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確定承接主體,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定向委托文件。購買主體或邀請具有相關經(jīng)驗的專業(yè)人員組成協(xié)商小組,對服務項目進行市場調(diào)查,研究確定服務項目的具體購買需求和服務標準,測算承接該服務項目所需投入的人工、材料等成本支出、合理利潤和相關稅費總額,研究制定定向委托文件。

(二)發(fā)出定向委托邀請函。購買主體向擬定承接主體發(fā)出定向委托邀請函。

(三)編制響應文件。擬定承接主體按照服務項目定向委托文件要求,編制服務項目響應文件。擬定承接主體應對其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四)開展協(xié)商談判。購買主體或邀請具有相關經(jīng)驗的專業(yè)人員與擬定承接主體進行平等協(xié)商談判,合理確定項目的服務標準、收費標準和最終成交價格等內(nèi)容,形成協(xié)商記錄報告。

(五)發(fā)布公告。購買主體發(fā)布購買結果公告,包括:購買服務項目名稱、購買內(nèi)容、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的原因、承接主體名稱、合同金額及報價明細。

(六)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第 五 章 異議與復核

第 十六 條 公告期內(nèi),意向承接主體可對公告內(nèi)容向購買主體或代理機構提出異議。異議應當有明確的訴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購買主體或者代理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解釋;提出異議方需要書面答復的,購買主體或者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異議后3 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書面答復。

第 十七 條 意向承接主體對購買主體答復不滿意的,可于收到答復后3 個工作日內(nèi),向其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復核后7 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最終處理意見。

第 十八 條 意向承接主體提供虛假材料提出異議或復核的,予以駁回,并列入政府購買服務不良信用記錄名單。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十九 條 各市財政部門可根據(jù)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 二十 條 本辦法自2020 年4 月3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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