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主要是指由于納稅人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等其他原因難以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時,由稅務機關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后依照稅法規(guī)定的稅率征收稅款的征收方式。
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1)納稅人在應納所得稅額尚未確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預繳。
(2)在應納所得稅額確定以后,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余額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確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應納稅額。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3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
核定應稅所得率: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收入總額為企業(yè)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居民企業(yè)適用的應稅所得率幅度標準按照行業(yè)劃分:
注:1.具體標準由稅務機關根據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2.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yè)務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30號)第七條、第八條